收缩
国瑞视角
国瑞视角网站首页 >> 国瑞视角 >> 案例交流

企业选择哪种方案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


甲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3年1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1: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 0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租期8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收回,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对于融资租赁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按税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根据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 000×3÷10 000=0.30(万元)

甲公司获利=1 000÷(1+17%)-500- 6.03-0.30=348.37(万元)

对方案2,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5%=16.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0×(7%+3%)=1.66(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8年后,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200-585-16.60-1.66=396.74(万元)

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

令800+x-585-16.60-1.66=348.37(万元)

解得,x=151.63(万元)

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51.63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反之则应选择方案1。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上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在进行筹划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本文共分 1

版权所有:镇江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jgrsws.com 苏ICP备15011549号
地址:镇江市中山东路381号(中山大厦9楼、12楼)
所长室:0511-85998090 审计一部(工业):朱桂华 85034546 审计二部(房地产):施云霞 85012581
审计三部(服务业):夏建国 85248572 代理记账部:高学忠 85234909
技术支持:三鑫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