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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甲某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数量较少,未构成犯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有伪造或者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处5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甲某处以10日拘留、2000元罚款的处罚。 随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甲某处以罚款10000元的决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这种税收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但罚款只能实施一次。如果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都给与罚款的行政处罚,那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在此注意的是,“一事不二罚原则”只限于罚款,对同一税收违法事项,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可以处不同种类处罚的。 本文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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